【本质】债权转让的法律规定

  一债权转让通知

  合同法第79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所谓合同权利转让,也称债权转让,是合同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债权的转让,通常要涉及到二种法律关系一是原合同法律关系,二是转让合同法律关系。其的转让合同尽管是转让人债权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关系,往往又涉及到债人的利益。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交易,各法律均允许债权人在合同的前提下转让债权。对于债权转让生效要件,债权人转让债权时,只需将债权转让的事实通知债人,而不必征得债人同意,但未经通知,债权转让对债人不发生效力,债人仍然可以向原债权人履行义。应当说债权转让通知是债权转让对债人生效的要件。

  二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

  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一般有以下二种一是债权人通知债人,债权人对其享有的债权已转让给第三人。有人认为,不一定由债权人通知,由受让人通知债人也可以。笔者认为,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应当通知债人,明确规定了负有通知义的是债权人,而且,由权利人之外的人去通知他人债权转让的事实,与最基本的法学原理也不符。但是,如果债权人因特殊原因无法履行债权转让通知义,受让人凭债权转让凭证通知债人也未偿不可。另一种通知方式是债权人受让人债人同订立债权转让协议书。债人在债权转让协议书签字盖章,可以认为债权人已尽债权转让通知义。

  三债权转让公告

  最高人民法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第1款规定金融资管理公司受让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可以认定债权人履行了〈华人民和合同法〉第80 条第1款规定的通知义。最高人民法是由于考虑到金融资管理公司受让了商业银行巨额债权,债人众多,在通知债人上压力很大,有些债人拒绝在通知上签字,试图逃废银行债权。而且金融资管理公司受让的银行债权属于不良资,与一般债权转让相比有政策上特殊性,法律对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也未有明确的要求,因此认定公告有债权转让通知的效力。据此,有人认为,债权转让公告也是债权转让通知的一种方式。笔者对此不能苟同,发布债权转让公告的主体是企业,而用公告的形式送达法律文书以告知相关内容是法律赋予人民法及有关行政机关的权力,企业不享有该项权力。由此推定相对人应当知晓公告内容无法律依据,相对人也无公告的法定义。正如该司法解释第12条所称本规定仅适用于审理涉及金融资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的有关案件,而没有普遍的适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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